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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场)化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场)化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农〔200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推进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场)化验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我部制定了《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场)化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反馈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郑磊(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土壤肥料质量监测处,010-59194730)。

  附件:《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场)化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场)
化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为指导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场)化验室标准化建设,我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农农发[2008]5号)和
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农办农[2009]26号),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设施与环境

  第一条 新建化验室选址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有害影响,周围环境对化验室检测工作没有影响。
  第二条 化验室的分析检测区域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地面平整耐腐。
  第三条 化验室有效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整体布局合理,天平室、样品室、消煮室和药品室独立设置。
  第四条 化验区域与办公区域分开,每个区域相对集中,不允许在对检测质量有影响的环境中开展土壤、植株样品的制备、保存和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化验室电力配置须能满足日常检测需求,电力供应有保障,所有线路、开关、插座等电气设备符合供电安装规范;照明用电和仪器设备用电分开,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设置专用地线。
  第六条 化验室配有实验操作台、仪器台、天平台、高温台等实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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