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09〕767号)
黑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我部于2008年在部分省市开展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在2008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决定在你省(市)开展第二期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省市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根据《第二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结合实际,抓紧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积极组织实施。
二、试点工作要因地制宜,探索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模式。要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促进产生单位掌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实际情况,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三、请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于2009年9月15日前报我部污染防治司。有关工作动态和进展请及时上报。
四、我部将安排部分资金补助各省市试点工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张喆
电 话:(010)66556254
传 真:(010)66556252
附 件:第二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方案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第二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依据、目的和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
《固体法》)第
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产生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为探索经济可行的危险废物台账模式,促进产生单位掌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实际情况,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开展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台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内容和时间进度安排
试点省(市)应当选定本地区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产生单位(一般不少于3个行业,每个行业不少于2家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时间进度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9年5月-8月
环境保护部组织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工作。
试点省市环保部门学习贯彻环境保护部的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
(二)实施阶段:2009年9月-2010年3月
试点省市环保部门组织产生单位开展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工作。
其中,2009年12月,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召开试点工作中期分析小结会议。
(三)总结上报:2010年4月-5月
各有关省市环保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总结报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报送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概述: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工作机构、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分析结论及建议等。2、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3、结论和存在的主要问题。4、下一步工作建议。5、附件:包括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有关表格及其运转模式和逻辑关系的说明;主要工作人员信息(包括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三、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一)原则
1、既要掌控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确保废物不非法流失,同时,又经济可行,不过度增加企业和操作人员的负担。
2、与生产记录相结合。本方案所附各项表格均供参考,试点省市和试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精简。
(二)参与试点的产生单位工作内容
1、前期准备工作
1)对危险废物产生源进行分析。如生产工艺过程产生;事故(如泄漏)产生(包括溢出的污染物及清洁被污染设备过程产生的废物);设备检修、清库等过程产生;等。
2)确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并在企业内部给每类危险废物确定唯一的编号。根据
《固体法》第
八十八条,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当自行鉴别或委托专业机构(如环境监测站、科研院所等)做危险特性鉴别。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属于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