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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会费;
  (二)海内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服务的主要来源,会员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每年第一季度缴清,逾期不交纳会费,经书面催交后3个月内仍不交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并收缴证书、牌;在本分会担任理事以上领导职务者,不再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
  第三十一条 经费管理
  (一)本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中国旅游协会统一管理。
  (二)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五)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生效;本《管理办法》的修改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方案,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附件5:
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以下简称“分会”)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员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会费50000元;
  2、副会长单位会费20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会费5000元
  4、会员单位会费1000元;
  5、个人会员300元。

  第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员单位可自愿超额交纳会费或自愿赞助、捐赠会费。

第三章 交纳办法

  第六条 会费由分会秘书处负责收缴,汇入中国旅游协会帐户。
  第七条 每年1月至3月31日为交纳会费的时间。会费交纳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倡一次交清本届(4年度)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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