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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59号--关于萨尔瓦多暴发登革热及登革出血热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59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萨尔瓦多暴发登革热及登革出血热,截止6月15日,共报告登革热病人1200例和登革出血热病人101例。此外,目前一些国家已进入登革热及登革出血热流行季节。为防止登革热及登革出血热传入我国,保障前往疫区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公告如下:

  一、来自疫区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肌肉痛、皮疹和面、颈、胸部潮红(即三红征)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旅客,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等,入境前要实施灭蚊处理,入境时不得携带活蚊。检验检疫机构将在其入境时实施严格的检疫查验或灭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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