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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意  见

整改项

及说明

 

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

 

 

 

 

 

 

 

涉及烈性传染病的司法鉴定项目,应当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并按规定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预案实施。

 

 

 

 

 

 

5.2.3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4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

 

 

 

 

 

 

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鉴定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

 

 

 

 

 

 

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5

 

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2.6

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当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5.3

鉴定方法

 

 

 

 

 

 

5.3.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实施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司法部批准使用的技术规范;无上述标准时应当优先选择司法部或其授权部门推荐的已经通过确认的方法。

 

 

 

 

 

 

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5.3.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证实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标准方法。

 

 

 

 

 

 

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当重新进行证实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意  见

整改项

及说明

5.3.3

司法鉴定机构的有关标准、手册、指导书等都应当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5.3.4

 

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订的非标准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

 

 

 

 

 

 

自制非标准方法的确认应遵照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进行。

 

 

 

 

 

 

5.3.5

鉴定方法的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和委托人接受,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

 

 

 

 

 

 

5.3.6

当利用计算机或者自动设备对鉴定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

 

 

 

 

 

 

 

该程序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4

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规定,配备鉴定所需的设备(包括软件)及标准物质,

 

 

 

 

 

 

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

 

 

 

 

 

 

5.4.2

如果仪器设备有过载或者错误操作、或者显示的结果可疑、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

 

 

 

 

 

 

如果可能应当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

 

 

 

 

 

 

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经恢复。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鉴定所造成的影响。

 

 

 

 

 

 

5.4.3

确需使用外部组织的设备实施鉴定时,应当限于《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规定的必备设备外的设备,并且应当保证其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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