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农办渔〔2009〕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上报2008年度广西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桂渔牧财〔2009〕82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报送的广西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组织机构、职能
原则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实施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渔业执法处,实施小组办公室设于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转产转业办。
二、项目实施地点
原则同意项目在363渔区的近海刺钓作业规划区海域实施。
海洋牧场示范区面积6平方海里,应选择以下四点连线范围内适当位置进行集中投放:
北纬21°21′东经109°14′;
北纬21°18′东经109°12′;
北纬21°18′东经109°14′;
北纬21°21′东经109°16′。
三、项目实施内容
投放400座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人工鱼礁,规模25200空立方米;放流鱼苗40000尾、虾苗500万尾,底播贝类苗10万个;接种藻类1000公斤。鱼礁类型和配置应多样化。
四、技术路线
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应采用以下流程:资料收集-选址-本底调查-主要目标种类-礁形、大小、材料、规模与配置-礁体制造、运输与投放-资源增殖-跟踪调查、评估与管理。
五、招投标方案
采用委托招标和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人工鱼礁制作单位和增殖放流种苗的生产单位。
六、经费构成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0万元。其中:人工鱼礁建设补助经费450万元,增殖放流补助经费13万元,礁区标志建设费20万元,礁区本底调查及方案论证、礁区渔业资源监测和评估费等经费17万元。
七、项目实施效果
项目完成后,可改善并形成沿岸人工渔场,引导部分渔民转产转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