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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调研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调查表》填表说明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调查表》由地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统计和填写。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调查、统计和填写直属海事系统和长航系统的情况。
  2.本表中涉及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包括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机构和依法受委托的部门)。
  3.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时,请按照省、市、县三级顺序依次填写。
  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名称”应当填写执法机构的全称。
  5.“机构性质”是指行政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差供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
  6.“执法门类”包括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海事管理、综合执法及其他。
  7.“级别”应当根据本机构“三定”规定中规定的级别进行填写。
  8.“职权取得方式”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
  9.“法律依据”是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主要法律依据,应当列出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款。
  10.“主要职权”应当根据本机构“三定”规定中涉及的执法职权简要进行填写。
  11.“核定编制数”应当根据本机构“三定”规定中规定的编制数进行填写。
  12.“在编人数”是指2009年6月底具有本地编制部门(包括省、市、县三级编制部门)认可的编制的人员数量。
  13.“持证人数”是指2009年6月底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数量。持有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发放的执法证件,但不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的,请在备注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具体人数。
  14.“资金来源”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人员经费全额但工作运转费差额拨款”。“全额拨款”指人员经费与工作运转费全部由财政负担的情况;“差额拨款”指财政仅负担部分人员经费与工作运转费的情况;“人员经费全额但工作运转费差额拨款”与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互不相同。如果是差额拨款的应当填写“差额比例”,“差额比例”指财政拨付的金额占实际支出费用的百分比。
  15.“执法车辆”填写本机构具有所有权的且用于执法的车辆的数量。
  16.本表填写不下的,可另附页纸。

  附件3: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调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序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名称执法人员总数从事处罚人员数从事许可及其他人员数在编人数持证人数取得其他执法证人数其他人数学 历专 业年 龄人员来源  情况培 训考 试备注
中专及以下大专大学本科硕士及以上法律交通其他30岁及以下30-45岁45岁及以上毕业分配及公开招考其他部门调入军转安置其他每年1次及以下每年2-4次每年5次及以上取得执法证通过了考试取得执法证未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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