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成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督察专员拟订督察工作计划和制度,报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批准,组织派出工作人员具体实施。
第六条 督察专员进行巡视与督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提供并查阅、复制督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开展实地调查。
第七条 对督察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督察专员应及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向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报告;
(二)开展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三)根据土地违法违规情节,向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作出处理决定后,督察专员应督促督察区域内省级或者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纠正整改,并向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 督察专员应与督察区域内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互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第十条 以下事项,督察专员必须经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请示国家土地副总督察批准:
(一)代表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与督察区域内的省级或者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商谈工作或者交换意见;
(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十一条 督察专员不对外正式行文。确需对外行文的,由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行文。
第十二条 督察专员应畅通信息渠道,组织派出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群众信访举报工作。
第十三条 派出工作期间,督察专员离开派出督察区域的,应向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局长或者受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请假;离开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督察区域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土地副总督察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