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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土地督察专员派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土地督察专员派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督办发[2009]2号)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国家土地督察专员派出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国土资源部2009年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国家土地督察专员派出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加强土地督察工作,规范国家土地督察专员(以下简称督察专员)派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督察专员派出工作,是指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向其督察区域内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派出督察专员和工作人员,对督察区域内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督察专员在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直接领导下,进行巡视与督察,向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根据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的部署,督察专员组织领导派出工作人员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督察区域内地方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二)对督察区域内地方人民政府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察;

  (三)对督察区域内地方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进行督察;

  (四)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五)及时了解并向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报告督察区域内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事项和事件;

  (六)对督察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和管理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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