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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2)国务院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卫生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卫生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根据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调动国家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队伍和全国医疗卫生力量,协助灾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可制定对口支援方案,组织支援地区与受灾地区协同开展工作。

  4.1.2 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Ⅱ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省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卫生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卫生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1.3 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Ⅲ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Ⅲ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1.4 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Ⅳ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Ⅳ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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