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务院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卫生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卫生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根据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调动国家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队伍和全国医疗卫生力量,协助灾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可制定对口支援方案,组织支援地区与受灾地区协同开展工作。
4.1.2 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Ⅱ级响应。
(1)依据《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省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卫生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卫生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1.3 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Ⅲ级响应。
(1)依据《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Ⅲ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1.4 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Ⅳ级响应。
(1)依据《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Ⅳ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