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地)、县、乡五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网络体系,保障通信和信息通畅,确保及时掌握和报告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信息。
3.10 建立协调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民政、气象、地震、水利、农业、林业、质检、环保、建设、交通、铁道、电力、公安、发展改革和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3.11 健康教育
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和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协调媒体向社会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科学知识。
3.12 科研和国际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总结和借鉴经验,引进适宜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整体水平。
4 应急响应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后,灾害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当地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作出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卫生部组织实施。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支援。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对响应级别作出调整。对卫生应急能力薄弱的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4.1 响应条件
4.1.1 Ⅰ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卫生部启动Ⅰ级响应。
(1)依据《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