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适用范围
全国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适用于本预案。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火山与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等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卫生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部主管卫生应急工作的部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办公厅、规划财务司、疾病预防控制局、农村卫生管理司、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医政司、医疗服务监管司、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国际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健康报社,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对于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整合灾区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在灾区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前方卫生应急工作。
(2)派出联络组或联络员,深入灾区及时了解灾情、伤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以及各项卫生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指导灾区卫生应急工作,并向派出部门报告和提出工作建议。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常态情况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