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卫应急发〔200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保障灾区公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障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