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退牧还草工程监督检查的通知
(农办牧[2009]47号)
为全面了解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管理和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我部拟于8月初至9月中旬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联合组织开展退牧还草工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监督检查重点为2007年下达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的退牧还草工程,涉及内蒙古、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四川、贵州、新疆9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24县(包括岩溶治理4个县),此次部级抽查拟选择14个项目县为检查重点。内蒙古选择3个(县)旗,四川、甘肃、青海和西藏各选择2个县,宁夏、云南和贵州省各1个县。
二、检查依据
《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9号令)、《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8号)、《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农办计[2005]86号)、《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验收细则》(农牧办[2004]65号)等。
三、检查内容
(一)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相符,项目进度和质量情况。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概算控制情况、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落实情况。
(四)项目建设单位自验和省级主管部门验收情况。
四、检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