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有关体制机制
要按照保证代燃料电站长期稳定运行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家投资出资人制度,明确代燃料电站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实现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按照“国家补助、企业运作、农民受益、协会监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要成立县级小水电代燃料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组建以代燃料户为主体的代燃料用户协会,对代燃料电站的建设、运营、供电,代燃料户用电和禁止砍伐森林等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法人、代燃料用户和有关各方要签订相关协议,落实责任、明确权利、承担义务,确保代燃料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就近直接供电是降低小水电代燃料电价的有效办法,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应积极支持代燃料电站就近直接供电,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的可借网供电,按成本核定过网费。将代燃料电价列入电价目录,按程序核准代燃料电价,并保持相对稳定。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代燃料到户电价,使农民得到实惠,生态得到保护。
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建设要探索国有投资的有效管理模式,通过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立让农民直接受益的新机制。加强对中央补助投资形成资产的监管,明确和落实资产监管的主体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
四、加强资金筹措和计划管理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资金由地方负责落实,中央给予补助,中央补助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西部地区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区为45%左右,中部地区38%左右,东部地区15%左右。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的支持,省级安排的投资,西部地区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区应不低于总投资的10%,中部地区不低于15%,东部地区不低于25%。项目法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国家政策性贷款。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中央预算内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专户专帐管理,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
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建设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也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中央投资实行定额补助,地方应按照不低于中央投资规模的比例支持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建设,地方资金应与中央安排的资金同步到位。
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下达的投资计划联合下达具体项目投资计划。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涉及项目调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重大变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其他一般性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