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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总工女委[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女职工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工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做好宣传贯彻《章程》和《条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章程》和《条例》的重要性

  《章程》和《条例》是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女职工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章程》第二章第十四条对“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对规范和强化工会女职工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作用等提出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要求。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章程》和《条例》的重要性,紧密结合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实际,推动《章程》和《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积极开展《章程》和《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把学习贯彻《章程》和《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要将学习《章程》和《条例》与学习《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结合起来,制定有效措施,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的女职工组织要加强对学习宣传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要面向基层,加强培训,将《章程》和《条例》纳入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培训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营造氛围,提高工会女职工组织在社会和广大女职工中的影响。

  三、全面推进工会女职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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