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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救捞局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基本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为更好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服务职能作用,各执行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主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在项目按程序经审批确定后,及时沟通信息使纪检监察部门掌握项目情况。

  第四条 在项目执行运作时,执行部门要提前以书面告知纪检监察部门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种类、项目运作方式、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执行部门的书面通知后,要及时安排参加人员(以下称“监督人员”)并告知执行部门。

  第六条 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参与并及时了解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的执行是采取招投标还是竞争性谈判方式或是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同时要掌握参加评标和商务谈判专家人员的组成情况及其监督人员认为需要掌握的情况。执行部门要主动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向其提供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条 招投标项目。招投标项目在开标时,监督人员必须在开标现场监督开标运作全过程。确认各投标方代表是否到场,当场在各投标方代表的监督下,亲自检查各标书的密封情况,同时监督开封,由招标代理人唱标并以背投方式将各投标方的投标情况记录在《XX项目投标情况一览表》,在公认合理无异议的情况下,各投标方代表在开标结果表上签字,监督人员作为公证人签字证明此开标结果有效。

  第八条 评标。开标结束后,专家组人员根据各投标单位的标书等材料进行评标。

  第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重点了解各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各种经营、营业照证、人员构成情况、公司规模、信誉、业绩、产品质量、投标报价等。监督人员有权对认为有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条 评标结果。在同等条件下,产品质量及各项技术指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低价中标是基本原则。但视情况,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低价投标单位没有中标的,专家组必须要书面说明没有中标的原因,同时还要说明高价单位中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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