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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支持公共创新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增强为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能力。优先支持园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申报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加快先进技术的辐射转移。优先支持国家高新区建立创意等新兴产业的国家级产业化基地。加大对国家高新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等平台建设的支持强度,促进开放共享。
  (十一)促进创新创业和科技中介体系建设。国家高新区要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工业分包、工业设计、节能减排、咨询诊断等专业化服务。支持孵化器引入创业导师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实施国家大学科技园支撑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行动,依托高校科研资源和成果转化提升发展质量。强化技术转移机构的增值服务能力,建设专利数据库。
  四、创新体制机制,鼓励政策“先行先试”
  (十二)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国家高新区要坚持精简高效的管理理念,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环境等方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小机构、大服务”的管理和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各方面力量和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和高新区发展。各级科技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把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在高新区先行先试,充分发挥高新区的试点示范作用。
  (十三)加强金融政策创新。完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转让系统的相关制度,加快扩大在国家高新区进行试点。鼓励和引导银行在国家高新区的分支机构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推动银行贷款模式创新,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深化科技保险试点,推广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支持企业通过债券融资。鼓励国家高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初创期企业提供服务。
  (十四)加强财税扶持。落实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地方政府支持高新区内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的推广应用。建立使用首台(套)装备的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孵化器税收减免、创业投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扩大国家高新区基本建设贷款贴息规模。
  (十五)探索科技资源配置新模式。支持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和机构参与承担国家重大专项、863计划、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鼓励国家高新区组织各方面力量承担对当前产业发展和扩大内需具有直接作用的攻关任务。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补助资金等支持力度,提升高新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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