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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抽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抽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09〕53号)


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及大连、青岛、宁波
  市渔业主管厅(局),有关水产品质检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为了解和掌握重点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我部定于2009年7-9月对部分沿海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重点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开展专项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品种及区域
  重点抽查海参、贝类、对虾、罗非鱼等四个品种。抽查区域为部分沿海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的重点养殖品种产地(各品种抽查区域、抽样数量及检验的有毒有害物质详见附件1)。
  二、抽查指标
  (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及结晶紫、氯霉素、己烯雌酚、甲基睾酮等禁用药物残留。
  (二)铅、镉、甲基汞、无机砷等重金属。
  (三)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李斯特氏菌等致病菌。
  (四)贝类毒素及多氯联苯、多环芳烃、挥发酚等有机污染物。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见附件2。
  三、抽查承担单位及方式
  (一)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等3家单位承担本次专项抽查任务。
  (二)水产品质检中心到产地现场抽样,按照规定标准方法开展检测,并依据规定限量对样品进行判定。具体抽检时间由质检中与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商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此次专项抽查工作要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并按照《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随机安排抽查单位。
  (二)本次专项抽查抽样费用按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各有关水产品质检中心应于2009年9月底前完成专项抽查工作报告,报我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专项抽查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请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联系。其他问题请与我部渔业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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