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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委托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代行部分中央财政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委托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代行部分中央财政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
(2009年4月21日 财监[2009]15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上报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代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能的请示》(财藏发[2008]27号)收悉,经财政部研究决定:为加强对驻藏中央单位和中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各项财政政策的顺利实施,特委托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代行下列中央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负责对驻藏中央单位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开展中央财政直接支付款项审核工作;受理、审核相关单位申报资料,确保审核的真实性、完整性;推进中央财政直接支付款项审核工作的信息化进程,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受财政部委托办理国库集中支付归垫资金核实业务,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在日常审核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以及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西新工程专项资金的日常审核。对广播台站覆盖与实验工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西新工程专项资金预算、决算检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执行和规范管理的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三、负责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资料的审核。受理和审核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相关申请材料,按时向财政部报送审核意见和审核工作报告;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对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审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和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中央储备商品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监督。对中央储备商品承储单位执行储备商品收储、轮换、动用、管理等情况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对监管中发现承储、代储单位的一般性管理问题,可直接要求承储、代储单位立即纠正;对监管中发现承储、代储单位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及时提出处理建议上报财政部处理。

  五、负责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监缴。建立和完善就地监缴制度,保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在监督解缴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和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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