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09年3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1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统计工作管理,确保体育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体育统计的信息、咨询与监督职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统计工作是指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体育统计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和设有体育机构、设施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体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 体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体育总局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体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应在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体育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体育工作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体育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制定体育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体育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
(三)安排、保障体育统计业务经费,纳入年度部门财政预算;
(四)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体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体育统计信息化处理系统,提高体育统计工作信息处理能力;
(五)完成上级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监督统计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