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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
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培训任务。

  (三)具备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

  (四)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五)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六)熟悉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

  (七)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合理。

  (八)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二、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职业院校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相应的训练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学制教育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

  (四)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学校毕业生毕业率达到90%以上,90%以上的毕业生能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五)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

  (六)学校建立由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指导学校围绕行业企业用工需求,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

  (七)学校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至少与5家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伙伴关系。

  (八)学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收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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