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内网络文化内容产品经营资质申报及产品备案指南
为完善网吧内网络文化内容产品经营资质申报及产品备案工作,根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等五部门《关于
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9号)制定本指南。
一、资质申报
网吧内网络文化内容产品经营企业是指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影视、音乐、单机游戏等文化内容产品及其下载、更新、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一)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向所在地省级文化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化部门受理后报文化部。文化部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资质申报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所需的材料;
2、网吧内网络文化内容产品经营业务发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开展为网吧提供网络文化内容产品经营活动的盈利模式、合作客户、经营范围等具体情况;
3、无违规内容声明:关于本单位不制作、下载、传播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格调低俗、侵权盗版等不良内容,并对提供的产品文化内容合法性负责的声明。
4、网吧内网络文化内容产品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二)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直接向文化部申请增加“网吧内网络文化内容产品经营”项,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项申报需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见附件1);
2、网吧内网络文化内容产品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3、无违规内容声明。
二、产品备案
网吧内网络文化内容产品经营单位应每半年向将企业经营的网络文化产品向信息文化部备案,备案的产品信息将成为文化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参照。
1、备案范围:为网吧经营场所提供的影视、音乐、单机游戏等文化内容产品。
2、备案程序:经营单位须自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每半年向文化部报备所经营的新增网络文化产品信息,文化部备案后核发《网络文化内容产品备案单》,并抄送经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