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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湖北省分局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试点的批复[失效]

第二章 核准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外汇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等有关规定,负责对银行法人的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核定与管理。对在中国境内有两家分行以上、并已集中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的外资银行,由其履行集中管理职责的分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对其头寸进行核定。

  中心支局辖内银行法人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由省分局核定,省分局可授权中心支局对当地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外汇局对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日进行考核和监管。银行法人应按日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银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应按旬、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系统内平盘数据旬报表》《系统内平盘数据月报表》。

  第十六条 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以及其他项目自身本外币转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非现场核查与现场监管

  第十七条 外汇局对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监管。非现场核查主要围绕银行上报报表中的异常数据进行,并对银行法人上报的结售汇统计和综合头寸数据,按月与其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数据进行核对,对银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上报的结售汇统计和综合头寸数据,按旬、按月与其在系统内平盘数据进行核对(如果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是零头寸管理,只需将结售汇统计数据与其在系统内平盘数据进行核对);现场监管主要是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现查检查,3年内对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银行对下属分支机构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审核、银行法人上年度利润结汇、大额结售汇、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自身结售汇情况以及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 对非现场核查和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外汇业务操作类的,应及时向银行指出,并敦促其改进;涉及外汇管理政策类的,应移交外汇局检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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