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法人一级分行、二级分行,除向外汇局提交《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除外)规定的材料外,还应补充以下内容:
(一)《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银行法人申请经营对公结售汇业务,应提供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国际结算业务的许可文件;银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申请经营对公结售汇业务,应提供其上级行批准经营国际结算业务的授权文件。
银行法人申请经营对私结售汇业务,应提供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许可文件;银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申请经营对私结售汇业务,应提供其上级行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授权文件。
(三)开展结售汇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
1、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业务范围业务应审核的单据内容、审核程序及部门、结售汇业务操作流程(包括总行分行及分支机构之间的操作流程)、资金划付。
2、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包括结售汇业务数据统计渠道、审核和报送部门(如使用内部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表生成,应予以说明)。
3、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包括各级行核定的头寸金额及平盘方式(与上级行进行系统内平盘或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4、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包括各项业务应保留的凭证种类凭证管理部门和期限。
5、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以及核算办法,包括总行分行、分支机构的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
6、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包括统计申报程序和部门。
7、结售汇业务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第九条 已经外汇局批准经营上述业务的银行法人、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应根据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及时更新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如要取得对下属分支机构相关业务的自行授权资格,应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以下材料,作为今后下属分支机构申请经营上述业务的备案材料,未报备材料不得进行授权:
(一)本通知第八条中第(三)项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最新版本内容(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