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对银行法人、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市场准入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由银行分支机构的上级行按照《通知》要求自行授权、事后报外汇局备案。
第三条 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先向所在地外汇局核实该外币代兑机构未与其他银行签订外币代兑协议,再由银行法人或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根据《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要求自行授权事后报外汇局备案。
第四条 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外汇局对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审批或备案管理:
(一)银行法人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由省分局负责审批管理。
(二)银行法人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市场准入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外汇局对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权限最低至中心支局。县支局辖内银行由所在地中心支局负责审批或备案管理,中心支局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下属县支局。
第五条 银行取得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开办业务。如需开办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应符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外汇局对银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要求实行授权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精神,经外汇局授权的银行可直接办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审核业务。
第七条 银行法人、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可以同时或分别申请经营对公和对私即期结售汇业务。除应具备《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除外)规定的条件外,银行申请经营对公和对私结售汇业务应分别具有国际结算业务和外汇存款业务经营资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申请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应符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0号)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