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湖北省分局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试点的批复
(汇复[2006]27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你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关于改革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请示》(鄂汇发[2006]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分局关于完善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的有关设想及试点方案,请你分局按照经总局批准的《湖北省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试行办法》(见附件)认真组织实施。
此复。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湖北省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湖北省省级外汇体制改革步伐,改进和完善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简化行政审批,提高监管效率,根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
第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及其中心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外资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法人)(以下简称“银行法人”)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地市级分行(以下简称“二级分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实行事前审批管理。
外汇局对银行法人、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由银行分支机构的上级行按照《办法》要求自行授权、事后报外汇局备案。
第二条 外汇局对银行法人、一级分行、二级分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市场准入,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