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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工作规程》的通知

  注:1、此表中所登记的案件信息必须是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案件信息;
  2、组织机构代码: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英文字母要大写,删除其中的短线“-”,如将原代码“25186820-X”的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为“25186820X”;金融机构标识码:为金融机构在外汇局申领的、在国际收支监测系统中标识某一地区某一银行的唯一标码。
  3、将登记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后;
  4、统一用仿宋体10号字填写;时间统一为六位数字如“20060801”;“违法行为”一栏简要概括违法行为的性质,如“违反外债管理规定”、“违反核销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外汇”等;罚没款如全额收缴,统一填写为“已收缴”。

  附表五:
  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报表五

  非公开披露的涉汇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外汇违法(负面)案件信息登记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公章)

序号

查处机构

处罚文件文号

违法主体名称

注册地(不包括个人)

违法主体代码

违法行为

违法金额(万美元)

处罚时间

处罚内容(罚没款金额等,单位万元人民币)

执行情况(罚没款收缴情况等)

备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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