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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工作规程》的通知

  注:1、此表中所登记的案件信息必须是已做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符合公开披露条件的案件信息;
  2、违法主体代码包括:(1)机构代码: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九位组织机构代码,英文字母要大写,删除其中的短线“-”,如将原代码“25186820-X”的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为“25186820X”;(2)个人身份证件代码:为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3、备注中注明是否有新闻稿;
  4、将登记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后。
  5、统一用仿宋体10号字填写;时间统一为六位数字如“20060801”;“违法行为”一栏简要概括违法行为的性质,如“违反外债管理规定”、“违反核销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外汇”等;罚没款如全额收缴,统一填写为“已收缴”。

  附表三:
  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报表三

  公开披露的逃逸类企业外汇违法(负面)信息登记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公章)

序号

查处机构

违法主体名称

违法主体代码

法人代表名称

法人代表身份证件代码

违法行为

违法金额(万美元)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

备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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