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试办外汇人寿保险业务的批复
(汇复[2006]299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试点开展外汇教育保险业务的请示》(平保寿发[2006]55号)及其补充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试办外汇人寿保险业务。
二、你公司试办外汇人寿保险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试办外汇人寿保险业务的操作规程》(见附件)办理,并做好有关报备工作。
三、你公司试办外汇人寿保险业务收取的外汇保费收入,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外不得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