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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行试点后续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失效]

  二、 新版系统版本升级的主要内容

  (一) 完善了银行版接口数据导入功能,加强了数据检查,解决了多任务并发可能带来的系统隐患;

  (二) 完善了进/出口核销系统数据接口,解决了报关日期、结算方式、备案表号、付汇性质等有关问题;

  (三) 完善了涉外收入限额申报有关功能;

  (四) 完善了数据核查、考核、考评等有关功能;

  (五) 丰富了数据交换平台功能,提高了数据传输的可靠性。

  三、 任务描述

  (一) 为减轻试点分局和试点银行(以下统称“试点单位”)的工作负担,前期试点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等基础信息)在新版系统版本升级时将予以保留。

  (二) 新版系统申报子系统服务器端版本由V1.0 20060515升级到V1.0 20060831,申报子系统客户端版本升级至V1.0.6831.17350(6831),数据交换平台由V1.11 20060515升级到V1.11 20060821,升级工作由各试点单位自行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技术支持。

  (三) 新版系统分析子系统版本升级到V1.0,升级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实施。

  (四) 新版系统版本升级完成后,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浙江省分局正式运行生产系统,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无锡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4家银行)向外汇局生产系统报送数据。其他试点银行继续保持新旧系统并行模式。

  四、 时间安排

  10月20日至22日,各试点单位暂停运行新版系统,期间发生的业务数据只录入旧版系统。

  10月20日,各试点单位统一实施新版系统版本升级工作。新版系统版本升级所需安装介质及相关工作步骤等文档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作,另行下发。

  10月21日至22日,上述4家银行分别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试点分局进行联调测试。联调测试完成后,应清理生产环境中测试数据。

  从10月23日开始上述4家银行不再执行新旧系统并行操作,仅运行新版系统。其他试点银行继续保持新旧系统并行的模式。

  五、 具体实施步骤

  (一) 试点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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