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统计〔2009〕119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
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8月24日印发的《
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安监总厅调度〔2007〕136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
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
为贯彻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精神,适应全国安全生产新形势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做好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以下统称事故)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范围
(一)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