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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8号――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09年第五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38号)


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09年第五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单位(2009年第五批)进行了审查。现将资质批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以下4家单位乙级资质(各单位评价范围详见附件):

  (一)山西农昌蓝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二)安徽祥源安全环境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三)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四)深圳市昱龙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批准以下13家单位资质证书中的评价范围调整(调整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

  (一)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

  (二)北京工业大学

  (三)中绿实业有限公司

  (四)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五)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六)天津大学

  (七)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

  (八)内蒙古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九)沈阳沈铁环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十)葫芦岛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十一)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十二)扬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十三)梅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三、批准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详见附件)。

  四、同意以下11家单位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

  (一)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二)中冶京诚(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三)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四)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淮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五)东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六)济源市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

  (七)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

  (八)奉节县环境保护科技服务中心

  (九)德阳市同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十)石嘴山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十一)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请上述第一至四项中的单位于60日内,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一、三项中的单位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第二至四项中的单位应在领证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二至四项中的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领证地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资质管理与培训部(北京安外北苑大羊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面领地商务楼A座1001室)

  联系人:刘金洁 朱莞

  联系电话:(010)51095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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