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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第45号)――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四)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程序、软件)清单

序号

名 称

型号

程序软件

用途

设备原值

(万元)

备 注

 

 

 

 

 

 

 

 

 

 

 

 

 

 

 

 

 

 

 

 

 

 

 

 

 

 

 

 

 

 

 

 

 

 

 



  附件5:
  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

  表一 各类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的生产能力、设备要求

类别

设备

专用客厢车

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消防车

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

特种作业车及底盘2)

罐式

自卸

起重举升

其他

罐式

自卸

起重举升

其他

自制部件种类

车身/驾驶室

1)

 

 

 

1)

 

 

 

 

1)

连接装置

 

车架/底架、副车架、支腿

 

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

车箱/车厢/罐体

 

 

起重臂架、转台

 

 

 

 

 

 

 

主要设备

板材下料

成型设备及模具

焊接/铆接设备、胎具

机加工设备

总成或整车的涂装设备、前处理设备(含喷砂、喷丸)

热处理设备

3)

3)

3)

3)

3)

3)

3)

3)

3)

3)

转运/吊装设备

3)

大型结构件校正、校准设备

 

3)

3)

3)

3)

3)

3)

3)

3)

3)

封头成型设备

 

 

 

 

 

 

 

3)

注:

1.适用于采用三类底盘改装专用汽车的生产企业,其中专用作业车或特种作业车企业的驾驶室(车身)的生产可对外委托进行(但模具应该自备)。

2.当具有其它品种车型的结构特征时(如罐式、自卸、起重举升类等),企业应同时具备相应的制造能力。

3.根据自制部件的具体特性要求,选用该工艺。

说明:

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除具备特种作业车(超限车)的生产能力外,还应具备材料校正及成形、底盘主要结构件机加工、复杂形面加工等生产加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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