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9年第20号)
2009年全国矿业权评估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09年10月17日、18日在吉林大学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同时进行。请参考人员在8月15日-9月15日自主选择向两校中任何一校报名。报名具体事项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www.mlr.gov.cn)、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网站(http://www.camra2006.org.cn) 和两校网站(http://www.jlu.edu.cn,www.cug.edu.cn) 公布。
2009年全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依据的《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大纲(2007版)》和《〈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大纲(2007版)〉的补充说明》一并公布,请在上述网站查阅。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1.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大纲(2007版)
2.《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大纲(2007版)》的补充说明
附件1:
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大纲(200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写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
目录
考试说明
一、《地质与矿业工程》科目
二、《财务与法律》科目
三、《矿业权评估实务》科目
四、《矿业权评估案例》科目
五、考试样题
考试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的规定,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矿业权评估师资格须通过考试获得。为使应考人员了解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和要求,现对有关考试事宜说明如下:
一、考试目的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优选真正具备矿业权评估能力的人员,提高矿业权评估师的素质,规范矿业权评估市场,充分发挥矿业权评估师在矿业权市场中的作用。
二、考试性质
矿业权评估师制度是一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职业准入制度,其资格是取得注册的前置条件。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土资源部颁发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
三、考试科目
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分为四科:《地质与矿业工程》、《财务与法律》、《矿业权评估实务》、《矿业权评估案例》。
一、《地质与矿业工程》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