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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发规划[2009]58号)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战略任务,结合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周期,我委将开展中央企业“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三年滚动规划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启动中央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一)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军工、石油石化、电网、电信、民用航空、航运、煤炭等)的中央企业,要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周期和要求,及时启动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前期工作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研究提出企业“十二五”规划发展的总体思路,制定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二)近期国务院陆续出台了钢铁、汽车、船舶、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轻工、纺织、石化、物流、有色金属等十个重要产业的振兴规划,主业与上述十个产业振兴规划业务相关的中央企业要根据振兴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使振兴规划的要求在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体现和落实。

  (三)其他行业的企业要结合国家“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和本企业发展战略,对“十二五”期间企业所处的发展环境、产业发展趋势和发展重点等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确保新一轮滚动规划的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

  二、继续做好中央企业滚动规划编制工作

  (一)中央企业2010-2012年滚动规划编制工作应按照《关于对中央企业发展规划进行滚动调整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5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的要求,认真编制,按时上报。

  (二)企业三年滚动规划要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衔接,同时要根据编制完成的滚动规划抓好组织实施工作,推进企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进一步精干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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