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落实卫生部和人事部《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把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级继教委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较好、质量较高、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采取警告、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取消项目举办资格等措施给予处罚。
(五)加强对社团组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全国性社团组织只可举办国家级和省级Ⅰ类学分项目,国家级项目要报全国继教委审批;全国性社团组织举办的省级I类学分项目归口到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管理。上述6个社团组织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报全国继教委备案。全国继教委于每年1月和7月公布评审结果,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六)规范专业性杂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经省级及以上继教委批准的专业性杂志可授予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不得授予Ⅰ类学分(每年所授学分数不得超过5学分)。
(七)加强对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省级继教委和学科专家组的作用,加强对异地举办项目的监督检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效益。异地举办项目的单位,包括国家级项目、全国继教委公布的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以及其他跨省(区、市)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向举办地省级继教委办公室报送备案材料,接受当地继教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全国继教委和省级继教委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法规、政策和管理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各级继教委要注重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科学研究,加强国内外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九)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的培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承办单位应对各项目的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使其了解和熟悉国家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和学分授予的管理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举办水平,保证活动的质量与效果。
(十)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项目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和项目的申报、审批办法。经批准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机构应每年将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名单及受训人数报全国继教委和省级继教委备案,接受继教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Ⅰ类学分的,应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教委核准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十一)积极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网上申报、评审和执行情况信息反馈系统。加快推进继续医学教育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体系,实时了解和掌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的开展情况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完成情况,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全国继教委在国家级系统中尽快开发适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使用的管理软件,供各地选用。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网络资源,构建多功能、高效率、方便适用的信息管理与传输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