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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23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船上安全运输包装乏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国际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09年第23号)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
《船上安全运输包装乏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国际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3届会议于2007年10月12日分别以MSC.239(83)号、MSC.240(83)号和MSC.241(83)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1988年议定书)和《船上安全运输包装乏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国际规则》(INF规则)的修正案。
  根据安全公约第Ⅷ(b)(ⅶ)(2)条和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安全公约和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已于2009年7月1日生效。INF规则已在安全公约下具有强制性,其修正案亦同时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和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三项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三项修正案中文译文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1、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2、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3、《船上安全运输包装乏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国际规则》修正案

  附件1: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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