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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6、自燃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因被保险机动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 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7、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新增设备的折旧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新增加设备,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投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8、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二) 被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三) 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对被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赔偿处理
  (一)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计算赔偿,但不超过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
  (二)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9、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9座以下客车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四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需进厂修理,对于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二) 因被保险机动车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 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本公司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3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付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4.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5.被保险人租用代步车的费用单据。
  (二) 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三) 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四) 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五)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10、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轮胎损坏而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更换轮胎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承担。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非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更换轮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 所更换的轮胎的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 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提供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费用;
  (四) 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第一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1、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承担。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非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送油、充电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 油料的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 所更换的蓄电池或其它零部件的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 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提供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费用;
  (五) 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第一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2、拖车服务特约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经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向被保险人提供将被保险机动车拖至上述约定区域内修理场所的拖车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承担。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非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拖车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 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提供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费用;
  (三) 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第一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3、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


  本保险是机动车损失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且保险起期距初次登记时间不足3年的机动车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第一条 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坏,其修复费用达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相应比例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特约条款的规定申请将被保险机动车置换为相同型号的新车。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比例,在保险单上列明,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一)50%;
  (二)60%;
  (三)70%;
  第二条 依据本条款第一条的规定申请更换相同型号新车的,在被保险人将全部修理费用中应当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交付给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并协助本公司办理相应的机动车所有权变更手续后,本公司负责由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型号的新车。
  对该新车的质量,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本公司不予承担。
  如由于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无法变更为本公司的,本公司按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本公司负责置换的新车价值以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新车购置价大于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保险单载明绝对免赔额的,该绝对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置换新车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对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止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不予退还。

14、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


  本保险是机动车损失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且保险起期距初次登记时间不足3年的机动车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第一条 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坏,其修复费用达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相应比例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特约条款的规定申请将被保险机动车置换为相同型号的新车。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比例,在保险单上列明,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一)50%;
  (二)60%;
  (三)70%;
  第二条 依据本条款第一条的规定申请更换相同型号新车的,在被保险人协助本公司办理相应的机动车所有权变更手续后,本公司负责由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型号的新车。
  对该新车的质量,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本公司不予承担。
  如由于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无法变更为本公司的,本公司按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本公司负责置换的新车价值以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新车购置价大于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保险单载明绝对免赔额的,该绝对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坏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本公司自按本特约险规定置换新车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因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或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本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置换新车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对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止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不予退还。

15、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 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 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16、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于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方机动车自身油料或所载油料泄漏造成道路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道路以外的损失;
  (二) 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罚款及任何间接损失;
  (三)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二)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现场记录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 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17、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本保险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按本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
  2.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3.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本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 单独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本公司只对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负责赔偿;单独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本公司只对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负责赔偿;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本公司对第三者及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负责赔偿。
  (三)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18、教练车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专用教练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对于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对应投保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

19、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盗抢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10座以下客车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存放于被保险机动车之中的高尔夫球具与被保险机动车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机动车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置放于被保险机动车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抢劫、抢夺;
  (二) 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 其它不属于机动车盗抢保险责任范围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丢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个档次,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本保险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二) 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以赔偿一次为限,且与机动车盗抢保险同时赔付。

20、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
  1、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附加保险费: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标准保险费的10%计收。

21、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设备、仪器因超负荷、超电压或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附加保险费: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标准保险费的10%计收。

  22、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对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给予保险费优惠。
  附加本特约条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保险事故除外),免赔率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累计增加免赔率不超过25%。

  附件2: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方案

  一、各险别保费计算方法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1.按照被保险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吨位数/排量/功率、责任限额直接查找保费。
  2. 挂车保险费按同吨位货车保险费的30%计收。
  3.特种车分类: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的各种轮式专用车辆;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4.联合收割机保险费按兼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计收。
  (二)机动车损失保险
  1.按照被保险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吨位数/排量/功率、车辆使用年限所属档次查找基础保费和费率;
  保费=基础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以下表为例说明保费的计算方法。
  机动车损失保险
  1年以下及1-2年基础保费费率基础保费费率

家庭自用汽车与非营业用车

机动车损失保险

1年以下

1-2年

基础保费

费率

基础保费

费率

家庭自用汽车

6座以下

539

1.28%

513

1.22%

6-10座

646

1.28%

616

1.22%

企业
  非营业客车

6座以下

305

1.01%

290

0.96%

6-10座

365

0.96%

348

0.91%

10-20座

365

1.03%

348

0.98%

20座以上

381

1.03%

363

0.98%


  例1:假定某5座家庭自用汽车投保车损险,车龄为1年以下,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础保费为539元,费率为1.28%,则该车辆的保费=539+10万×1.28%=1819元。如果保险金额变为15万元,则该车辆的保费=539+15万×1.28%=2459元。
  例2:假定某7座企业非营业客车投保车损险,车龄为1年,保险金额为18万元。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础保费为348元,费率为0.91%,则该车辆的保费=348+18万×0.91%=1986元。如果保险金额变为25万元,则该车辆的保费=348+25万×0.91%=2623元。
  2.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50%计算,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照对应吨位特种车一的50%计算。
  3.特种车分类: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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