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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宁波地区专用)及其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宁波地区专用)及其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597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平安(宁波)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保险产品的请示》(平保产发〔2009〕7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宁波地区专用)及其费率。

  此复

  附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宁波地区专用)及其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宁波地区专用)及其费率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宁波地区专用)费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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