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补充规定的通知
(农办机〔200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新要求,为加大对新产品的支持力度,优化农机结构,促进农业机械化科技进步,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我部对《〈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有关要求作了补充规定(附件),现予印发。
补充规定增加了有关新产品的申报内容和节能减排要求,并对企业和产品的基本条件提出了明确规定。目前已进入国家推广目录的产品不受此变化的影响。
请各地、各企业按照《指南》和补充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推广目录的年度调整申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提交和报送申报材料。在制定国家推广目录和省级推广目录时,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业机械推广目录制定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08〕34号)要求,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制定科学的工作制度、规范的申报程序、完善的评审规则,充分尊重企业自愿申请和自愿选择受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企业。要坚决维护国家推广目录的权威性,进入国家推广目录的产品,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企业重复申报或登记。严禁搞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向申请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严禁省级以下层层制定推广目录。各地要加强对推广目录制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目录制定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推广目录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补充规定
农业部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补充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机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开发和研制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产品。
一、在“基本要求”中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