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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美术家协会关于印发《第十一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暨首届中国美术奖评奖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第十一届全国美展获奖及优秀作品展”的费用,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的办公费、组委会会议以及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当代美术创作论坛等费用,由主办单位申请财政拨款及由组委会通过社会赞助筹集。

  4、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将收取作品参评费。

  (1)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送往各展区的作品均须交参评费。参评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向作者收取。面向全国直接征稿的画种,初评寄作品照片不收参评费,进入复评的作品收取参评费。收费标准分别为:雕塑每件作品300元,油画、壁画、中国画、漆画作品每件200元,其余画种作品每件100元。在寄运作品同时将参评费汇至各展区办公室。

  (2)现居住在海外有他国身份的华人的参评费用分别为:雕塑作品每件150美元,油画、中国画作品每件100美元,在寄运作品时,直接将参评费汇至各展区办公室。

  (3)各展区将获奖提名作品运往北京参加“第十一届全国美展获奖及优秀作品展”时,各展区应将作者缴纳参评费的50%汇至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办公室。

  九、举办“第十一届全国美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品邀请展”

  1、展出时间地点:2009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在广东省汕头市举办。

  2、展出作品件数:总计约200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品约80件、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品约70件、台湾地区作品约50件。

  3、展出作品不分画种、不评奖。从展出作品中挑选出约50件作品作为特邀作品参加“第十一届全国美展获奖及优秀作品展”。

  十、宣传出版

  1、宣传: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征稿启事发出后,各画种艺委会同各画种展区召开宣传工作会议,对全国美展创作进行发动。在相关媒体进行宣传,形成气候。

  2、出版:出版《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系列作品集》,其中各展区画种作品集由各展区负责,《第十一届全国美展获奖及优秀作品集》由组委会负责;《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当代美术创作论坛文集》由组委会负责。

  十一、主办者和参展作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1、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组委会及展览办公室、各展区组委会及展览办公室、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组织机构均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参展作品的安全。作者亦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作品的安全(作品安全保护措施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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