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按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组委会制定的“评委组成原则”聘请本地区著名美术家、美术评论家组成送选作品评选委员会,经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组委会确认后公布。按照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办公室确定的各画种送选作品分配数(分配数额另行通知),依据“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队部评审细则”,评选出本地区的送选作品,按画种分别送往各展区。送选作品件数,只能少于分配数,不得超过分配数,因超送作品出现的问题,全国美展办公室不予受理,由超送省、市自行负责。
2、各展区评委,由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组委会从评委库中遴选,按照预定数额,依据“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展区评审细则”评选出展出作品和获奖提名作品。
3、终评评奖。首届“中国美术奖”设“创作奖”、“理论评论奖”、“终身成就奖”三个子项。其中“创作奖”设金、银、铜、优秀四个分项,获奖作品在全国美展参展作品中产生。第十一届全国美展设总评委会。总评委会由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组委会聘请。总评委会对各展区评定的获奖提名作品依据“第十一届全国美展评奖细则 ”进行终评,经总评委终评评出的获奖作品为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的获奖作品,也是首届中国美术奖创作奖获奖作品。
4、面向全国直接征稿的展区分初评、复评两个阶段,评选按展区评选、评奖办法进行。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评委的作品,不参加本地区送选作品的评选,可自选一件作品直接送展区参加展区的评选和评奖。评委会的参展作品数不占各省市的作品分配数。
6、各展区评委作品不参加评选和评奖,可自选一件作品直接参加本展区展出。
7、总评委会评委的作品不评奖,可以自选一件作品参加“第十一届全国美展获奖及优秀作品展”的展出。
8、第十一届全国美展拟设立专项奖,凡希望设立专项奖的机构和个人须在展出前三个月向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组委会批准后实施。
八、展览费用: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的筹展费用,包括作品征集,评选,送、退件,接待等费用由各地区自行筹集解决。
2、各展区的展览费用,包括评选、展览、收送件、退件、接待及出版画集等费用展区地自行筹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