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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部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十六、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和卫生工作需要召开,研究部署全国卫生工作。

  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的主题和方案由办公厅提出,工作报告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会议的其他文件由相关司局负责起草或审核。会议结束后,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向国务院的报告。

  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

  十七、全国专项卫生工作会议按照部务会议批准的会议计划召开,原则上不得召开计划外会议。确需临时召开的全国专项卫生工作会议,须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并报部长批准,送办公厅备案。

  十八、卫生部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全国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四章 公文审批

  十九、卫生部公文包括:卫生部党组文件、卫生部令、卫生部文件、卫生部函和办公厅文件等。

  卫生部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卫生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十、以卫生部党组名义发文,由党组书记签发。

  二十一、以卫生部名义发文由承办司局负责起草,按程序送办公厅审核,由办公厅呈送分管副部长签发,必要时由分管副部长核报部长签发。

  卫生部规章,由部长签署卫生部令对外公布。

  以卫生部名义呈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法律法规草案等,由部长签发。

  与其他部门会签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部长签发,重要事项由部长签发。

  二十二、以办公厅名义发文,由承办司局负责起草,由办公厅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部领导签发。

  二十三、签发文件应当表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十四、各司局办理卫生部公文,涉及其他部门或部内其他司局工作职责的,必须进行会签。如有不同意见,须进行协商,取得一致后方可行文;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请部领导审定,必要时经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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