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出口核销外汇局的归并关系表重点核对外汇局代码与实际办理核销业务的外汇局之间的对应关系,有关外汇局代码应以新版系统采用的外汇局代码为标准。
(四)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应重点核对完整性以及金融机构标识码、名称是否部署点、部署点代码、级别、上级行代码、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准确性。
(五)金融机构部署点控制表应重点核对该部署点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及其数据交换平台的IP地址(外汇局端交换平台可直接访问的地址)。上述IP地址确认无误后不得擅自修改。各省分局应将部署点在本省范围内的金融机构部署点控制表汇总,并于12月25日(含)前以书面和电子两种方式上报总局。
(六)总局将待核对数据放在内部门户网(网上服务-软件及资料下载栏目)供各分局下载。各分局在数据核对过程中可参考《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疑难问题解答》。需要变更的数据应按原数据格式进行,并在备注栏说明原因。对金融机构部署点控制表和外汇局分中心基本情况表的核对,由各分局技术部门完成,确保准确。
(七)总局将根据各分局上报的核对结果对有关数据统一进行修改,各分局如发现总局修改有误,应及时报告总局新版系统推广工作办公室。此次核对后的基础代码数据在新版系统推广完成以前不允许修改。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再次检查银行版软硬件配置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软硬件配置及网络接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5]9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软硬件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5]123号)等文件要求。凡未按文件要求准备好有关软硬件环境的银行不能推广上线,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三、未完成系统联调的银行,必须在12月25日前完成联调工作。
四、目前第二批试点银行从12月18日已停止试点工作,银行应关闭新版系统的数据交换平台,停止通过新版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数据。
五、为便于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含外资银行牵头行或主报行)应在12月22日(含)之前将本行新版系统银行版运行的软硬件环境及相关参数(格式详见附件,电子表格可从download.safesvc.gov下载)上报总局新版系统推广工作办公室,邮箱:safebop2006@gmail.com。地方性中资银行/农村信用社应在12月22日(含)之前将最后确定的软硬件环境及相关参数上报当地分局,各分局应在12月25日(含25日)之前汇总上报总局(bop2006@mail.sa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