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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规范中“账号/银行卡号”字段长度的复函[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规范中“账号/银行卡号”字段长度的复函
(汇综函[2006]11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你行《关于增加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接口规范中“账号/银行卡号”字段长度的函》(建总函[2006]87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对于在集团公司中成员单位集中通过其财务公司从境外收到或向境外支付款项的,财务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并在相应的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上填写其在银行的“账号/银行卡号”。同时,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规范(1.1版)〉的通知》(汇综发[2006]37号)的规定开发银行接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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