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定关注企业名单。对贸易项下多收汇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不列入关注企业名单;对贸易项下多收汇无真实贸易背景或企业无合理解释、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将其列入关注企业名单。
(二)对于2006 年11月30日以前已被列入关注企业名单的企业,确属因客观情况或临时因素造成贸易项下多收汇或少收汇的,经审核情况属实、且确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各分局可通知关注企业所在地银行,适当放宽对其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的审核要求,银行可按正常企业为其办理收汇结汇手续。各分局要加强对这类企业的事后跟踪工作,发现其后续实际情况与先前所述情况不符或发生无真实贸易背景资金以贸易外汇名义流入的,及时对其重新按关注企业实施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关注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汇业务的审核管理。
(一)银行办理关注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汇业务时,应严格执行《通知》的审核要求。如企业无法提供《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相应材料时,应认真审核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出具的结汇业务核准件。
(二)银行办理关注企业信用证、托收结算方式的贸易收汇以及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理等贸易项下融资外汇的结汇时,可不审核《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凭证。
四、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银行的监督和检查,有效防范内部风险。各分局应及时制定统一规范的关注企业管理的内控制度,明确工作权责,制定合理的分工和管理程序,完善内部检查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对辖内银行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银行严格履行对关注企业的审核职责。对结汇业务把关不严、流于形式的银行应加大处罚力度。
五、各分局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此项政策的管理目标和执行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其理解和支持。
六、各分局对《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总局对分局的工作考评范畴。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