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6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 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施行后,各分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培训,及时核定“结汇关注企业” (以下简称关注企业)名单,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为进一步便利合规经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理的贸易融资行为,严格监控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贸易项下外汇收支行为,真正做到分类监管务求实效,确保《通知》要求的顺利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正确把握《通知》精神,注重政策实效。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分局应以企业贸易活动的真实性为核心,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把监管工作的重点放在有效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以贸易外汇名义流入上,切实促进辖内贸易外汇收支状况的改善,积极维护国际收支平衡。
二、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区别对待,进一步完善关注企业名单核定和管理工作。各分局在关注企业名单核定工作中,应结合企业经营实际,以贸易真实性为墓本依据,既要考虑《通知》所规定的具体指标,又要深入分析确定贸易的真实性情况;既要避免因单纯机械执行具体指标而把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纳入关注企业名单,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也要防止未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列入名单,要把关注企业名单的核定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一)对按该通知精神应列入关注企业名单管理但尚未列入的企业,在认真核实企业情况后,应及时将其列入。各分局应把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在确定名单的具体操作中,各分局可参照以下步骤:
第一步:利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计算企业的相关数据和指标,并根据计算结果筛选待核定的企业。
第二步:向待核定的企业发出通知,并向其提供相关计算结果,要求其提供真实出口收汇情况报告,或采取约见企业法人、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企业多收汇的具体情况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