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启用标准代码的通知
(汇综发[2006]141号 2007年1月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办公室:根据国家关于代码标准化管理与应用的有关规定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前段下发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代码标准化管理与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6]131号)。经过前段的准备,现决定于2007年1月1日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汇账户系统)启用新的国家标准代码,包括“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以及“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相关代码参见汇综发[2006]131号文中的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及辖内外汇账户系统数据中心应于2006年12月18日前完成外汇账户系统新代码的导入操作。
二、2006年12月18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新旧代码并行期,各外汇指定银行可以使用旧代码或新代码报送外汇账户系统数据。
三、2006年12月31日下午,外汇账户系统将停用半天,各分局及辖内外汇账户系统数据中心集中对外汇账户系统中的新旧代码和数据进行切换。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于12月31日上午完成当日的数据报送工作,各分支局应提前做好有关业务准备。
四、从2007年1月1日起,上述3项旧代码停止使用,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新的标准代码报送外汇账户数据。关于新代码填报的规范说明及历史数据处理要求见附件。
五、关于新代码导入新旧代码和数据切换的操作手册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内部信息门户网站的“网上服务”→“软件及资料下载”栏目或外汇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网站的外汇账户栏目。
六、各分局完成新旧代码和数据切换工作后,应及时向外汇局信息中心报告完成情况,报告发至外汇局内网邮箱app@icsa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