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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3、资源产出、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及废弃物排放等方面的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并完成所在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4、开展循环经济特色明显,示范性强。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明确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建设的目标,依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2、申报单位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申报书》(附件1)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申报材料须加盖试点所在地地级以上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政府的印章。
  3、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推荐单位,择优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提出申请,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4、在收到各地申报材料后,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5、凡通过审查的试点单位,由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启动试点工作。
  三、试点的管理与考核
  (一)试点单位要围绕试点工作方案和目标,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制定推进措施,组织好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考核和服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促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三)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工作要围绕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总体目标的要求,按照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中的试点内容进行。
  (四)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工作由国家标准委组织,由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实施。
  (五)试点工作一般为2~3年。试点期满,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试点单位进行考察。
  (六)各级相关部门应及时总结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成果的宣传和推广,促进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1:
  编号

  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申报书

  试点名称:
  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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